郭水平,男,重庆南川人,现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承诺:诚信、精业、高效、务实。郭水平律师具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优良的沟通协调能力,是一名深受当事人信赖的青年律师。其始终秉承“受人之托 ... 详细>>
律师姓名:郭水平律师
手机号码:18423529168
执业证号:15001201510859009
执业律所: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总商会大厦B幢14-3
一、信用卡套现犯罪认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二、信用卡套现犯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从以上我国法律法规可知,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国家对此进行严厉打击。
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属于违法行为,国家依法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大家切莫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知法犯法。对于信用卡套现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可到法律快车进行咨询。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从以上我国法律法规可知,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国家对此进行严厉打击。
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属于违法行为,国家依法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大家切莫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知法犯法。对于信用卡套现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可到法律快车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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